(2017)鄂100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戈某、肖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四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戈某,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肖某,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戈某与被执行人肖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荆民初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四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肖某位于荆州城南开发区御龙路52号金属材料公司宿舍楼东单元东三楼房屋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为城南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荆州国用(2002)字第09226**)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戈某名下。二、终结本院(200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敏审 判 员 万卫军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