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4045号原告宋某。被告熊某。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程 军人民陪审员 程正好人民陪审员 徐娅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