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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4045号原告宋某。被告熊某。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程 军人民陪审员  程正好人民陪审员  徐娅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