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敬爱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赵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8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国际企业中心*座*楼。负责人:邓俊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民,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敬爱花,女,193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铭轩,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观音寺镇南场***号,系敬爱花之外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铭轩,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海霞,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铭轩,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观音寺镇南场***号,系唐海霞之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洋,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民,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系赵洋之父。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赵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l、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并对我公司多承担的25500元予以改判,或者对本案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一审赵洋的车损51000元,依法应当由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承担50%,即25500元。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审查证据不力,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特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辩称:赵洋的车损与我方无关,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赵洋答辩意见同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的一审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赵洋、保险公司赔偿因亲属李香妞死亡而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评估费、交通费共计46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10月29日18时0分许,李香妞驾驶电动两轮车沿新郑市郑新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莲花路口左转弯时,与沿郑新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赵洋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李香妞受伤,后在新郑市中医院死亡。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新公交认字第2016002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香妞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洋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香妞被送往新郑市中医院住院治疗5天,被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气胸、左侧肾挫伤、软组织损伤,共支付医疗费10147.55元,长期医嘱单记载李香妞在该院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2016年11月3日,李香妞出现呼吸急促,胸闷不适,因抢救无效在新郑市中医院死亡。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三中队的委托,对李香妞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该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郑宏价估鉴【2016】1683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确认该车损失价值为1907元。另查明,1、李香妞,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分别系李香妞之母、之子、之女。敬爱花系农村居民,共有李香妞等子女5人。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提交的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阁老坟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新郑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于2016年11月14日出具的证明记载李香妞长期居住在该辖区郑韩路北侧药厂家属院。2、2016年11月29日,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主持调解,李香妞的亲属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与赵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赵洋赔偿李香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损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60000元,由赵洋先支付赔偿李香妞各项费用300000元,剩余部分由双方通过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豫A×××××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后支付。二、其他费用由赵洋承担。三、以上赔偿以人民币方式当日付清,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互不追究。赵洋依据协议约定于当日支付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赔偿款300000元。2、豫A×××××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系赵洋,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3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为2016年1月18日0时起至2017年1月17日24时止。一审法院认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予以采信。据此,赵洋、李香妞对事故的发生、两车损坏及李香妞死亡均存在过错。鉴于本案系赵洋驾驶的机动车与李香妞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洋应对本次事故给李香妞造成的各项损失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要求赔偿因其亲属李香妞死亡而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其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一)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医疗费共计为10147.55元。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住院5天,可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0元。(三)营养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住院5天,可计营养费为75元。(四)误工费: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香妞因误工实际减少收入状况,因李香妞长期在城镇居住,该院参照河南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30482元/年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住院5天,可计误工费为417.55元。(五)护理费:唐铭轩、敬爱花、唐海霞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香妞的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状况,该院参照河南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30482元/年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按1人护理计算,住院5天,可计护理费为417.55元。(六)死亡赔偿金:依据唐铭轩、敬爱花、唐海霞提交的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阁老坟社区居民委员会、新郑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李香妞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城镇居住,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香妞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按照河南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的标准,依法计算20年,可计死亡赔偿金为511520元。敬爱花系李香妞应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按照河南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4元/年的标准,依法计算5年,扣除其他扶养人依法应当负担部分,可计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15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故李香妞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28674元。(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香妞死亡,致使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遭受精神痛苦,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等因素,该院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5000元。(八)丧葬费:按照河南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670元/年的标准,依法计算6个月,可计丧葬费为21335元。(九)车辆损失费: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确定李香妞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值为1907元,保险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反驳该鉴定结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十)交通费:依据李香妞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及唐铭轩、敬爱花、唐海霞为办理其亲属李香妞的丧葬事宜等情形,该院对其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以上损失共计589123.65元。豫A×××××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因其亲属李香妞受伤死亡而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因其亲属李香妞受伤死亡而发生的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车辆损失费1907元,不足部分为467216.65元。豫A×××××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30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因其亲属李香妞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80329.99元。综上,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因其亲属李香妞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402236.99元,但依据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与赵洋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赵洋自愿赔偿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因其亲属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460000元,赵洋已支付赔偿款300000元,下余160000元未支付,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因其亲属李香妞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赵洋保险金242236.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因其亲属李香妞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赵洋保险金242236.9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要求赵洋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原告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负担866元,由被告赵洋负担7334元。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上诉称赵洋的车损51000元,被上诉人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应承担50%,该金额应从保险公司赔付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的费用中扣除。本案系因交通事故赵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对受害人亲属敬爱花、唐铭轩、唐海霞赔付,保险公司上诉所称赵洋的车损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刘颖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