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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汇桥村村民委员会与曹正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汇桥村村民委员会,曹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907号(2017)沪0117执29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汇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叶国贤,主任。被执行人:曹正文,男,195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汇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正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95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曹正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汇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曹正文将位于本区车墩镇汇桥村2、3队的31.36亩土地返还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汇桥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汇桥村村民委员会31.36亩土地使用费(从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租金31,300元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正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汇桥村村民委员会称因案件涉及土地退还等矛盾较大,正与被执行人协商,故先行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汇桥村村民委员会自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7执29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