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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永兵与刘志刚、冯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兵,刘志刚,冯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兵,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荣昌区。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冯跃,女,1995年4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刘永兵申请执行刘志刚、冯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经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公安临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标的33160元及利息,到位标的0元。我院于2017年6月23日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其表示暂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3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张 忠审 判 员 :徐厚荣助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黎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