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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越、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越,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3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越,女,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农兴路南侧、育才南路东侧、中盛星河湾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5576784255。法定代表人:匡小虎,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明,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越因与被上诉人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2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王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帆审判员 丁德松审判员 汪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