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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兴华、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兴华,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8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兴华,男,195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忠,系六枝特区岩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240907110348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钟山中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0267-0。法定代表人:王瑞祥,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53828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810852390。上诉人罗兴华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兴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良萍审判员  蒙彩虹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