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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执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生元与李建兴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生元,李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生元,男,藏族,住西宁市。被执行人:李建兴,男,汉族,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陈生元与被执行人李建兴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青01民终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建兴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兴给付申请执行医疗费16771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392元、二审1533.5元、迟延履行金1381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475元,合计17549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被执行人在两个月内给付申请人140000元,申请人陈生元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民终46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冶金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