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祥诉被告高保良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祥,高保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299号原告:何祥,男,生于1961年10月10日,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个体户。被告:高保良,男,生于1968年1月3日,汉族,甘肃天水市人,农民。原告何祥与被告高保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何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何祥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何祥负担。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玺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