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8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俊与被执行人袁延华(曾用名袁晔)、刘忆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俊,袁延华,刘忆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8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袁延华(曾用名袁晔),男,汉族,户籍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忆凝,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姚俊与被执行人袁延华(曾用名袁晔)、刘忆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18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忆凝所有的皖PA11**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现因双方和解,且被执行人刘忆凝已归还欠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刘忆凝所有的所有的皖PAXX**轿车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忆凝所有的皖PAXX**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枫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