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福贵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10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陈子燕。被告人郭福贵,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本科文化,黑龙江省海伦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南航空有限公司飞行员。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郭福贵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和美苑路交叉口时,与张孝成驾驶的×××小轿车刮碰,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美兰大队民警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郭福贵有喝酒嫌疑,便对其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民警将郭福贵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郭福贵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3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郭福贵已赔偿张孝成人民币3000元,取得张孝成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福贵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郭福贵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予以确认。被告人郭福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福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福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efpomrvtiu5pjb6nw6审判员 黄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凯文速录员 石仁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