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南波湾食品有限公司、高亚林、王学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波湾食品有限公司,高亚林,王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7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B栋3层。法定代表人林国利,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南波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18号1201-B20室。法定代表人高亚林。被执行人高亚林,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王学敏,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关于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南波湾食品有限公司、高亚林、王学敏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267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高亚林及其财产所在地在平舆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267号裁决书,由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