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洪涛与闫少英、刘天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涛,闫少英,刘天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56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涛,男,196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闫少英,女,196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天星,男,1959年4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涛与被执行人闫少英、刘天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人民币20万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624号、(2017)黑0103执恢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