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伟西、林毛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伟西,林毛新,邵余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818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3121154L),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娥媚,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系原告职工。被告:邵伟西,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林毛新,男,1971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邵余杰,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伟西、林毛新、邵余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清偿债务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080元,减半收取3040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德朝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方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