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高文奎与曹广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奎,曹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026号原告:高文奎,男,1962年8月21出生,汉,农民。身份证号:150424196208210035。被告:曹广华,男,5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奎与被告曹广华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文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62.5元,减半收取3781.25元,由原告高文奎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明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