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高文奎与曹广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奎,曹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026号原告:高文奎,男,1962年8月21出生,汉,农民。身份证号:150424196208210035。被告:曹广华,男,5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奎与被告曹广华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文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62.5元,减半收取3781.25元,由原告高文奎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明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