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天寿、梁小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天寿,梁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2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天寿,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梁小菊,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天寿、梁小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1执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达审判员 何苗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