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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天寿、梁小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天寿,梁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2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天寿,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梁小菊,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天寿、梁小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1执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达审判员  何苗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