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亚彬与朱新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彬,朱新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008号原告:刘亚彬,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朱新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彬与被告朱新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亚彬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亚彬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新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亚彬负担。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静文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