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玉横、杨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横,杨占海,高秀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37-3号申请人:唐玉横,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杨占海,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高秀敏,女,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宁津县。申请人唐玉横诉被申请人杨占海、高秀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7)鲁1422民初37-1号、(2017)鲁1422民初37-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杨占海的鲁N×××××号三轮汽车、担保人张瑞强的鲁N×××××号轿车予以查封。唐玉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占海的鲁N×××××号三轮汽车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张瑞强名下的鲁N×××××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