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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980张家港市东升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新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东升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980号原告:张家港市东升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杨锦公路青草巷北15幢B14-15(五金机电广场)。法定代表人:严东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粒洲,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家港市新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雁行头。法定代表人:黄峰。原告张家港市东升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新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东升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东升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东升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计1322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东升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