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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翔宇与王雪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宇,王雪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402号原告:王翔宇,男,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农民,住睢县。被告:王雪勇,男,汉族,1992年6月24日出生,住睢县。原告王翔宇与被告王雪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翔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翔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翔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翔宇负担。审判员  段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