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文孝蓉与熊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孝蓉,熊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965号原告:文孝蓉,女,生于1992年5月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广,男,生于1987年11月25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孝蓉诉被告熊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孝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孝蓉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广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文孝蓉撤回对被告熊广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文孝蓉承担。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