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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姜大林与边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大林,边海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313号原告:姜大林,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个体,住精河县。被告:边海伟,女,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大林与被告边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大林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大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大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大林负担。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晨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