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姜大林与边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大林,边海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313号原告:姜大林,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个体,住精河县。被告:边海伟,女,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大林与被告边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大林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大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大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大林负担。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晨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