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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永辉、薛志茹等与牛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辉,薛志茹,牛力,周晓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303号原告李永辉,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薛志茹,女,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址。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磊,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力,男,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藁城市。被告周晓钗,女,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庆雨、刘进泽,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辉、薛志茹与被告牛力、周晓钗房屋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辉、薛志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辉、薛志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辉、薛志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李永辉、薛志茹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