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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诉德州市沃裕博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德州市沃裕博玻璃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53号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石岩,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市沃裕博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天衢路北侧、高速东二东侧(山东翔宇太阳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杰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