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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翟俊红与张长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俊红,张长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111号原告:翟俊红,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长友,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公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存恩,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全,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翟俊红与被告张长友、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翟俊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俊红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由原告翟俊红负担。审 判 长  严士焱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张广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