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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永梅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梅,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504号原告:杨永梅,女,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静,女,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永梅诉被告郝金练、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梅撤回对李静的起诉。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