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光山、史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山,史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签发:拟稿: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17号申请人:张光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史德军,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光山与被执行人史德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史德军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史德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1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