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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志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495号被执行人:吴志友,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本院在执行吴志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凡审判员 王伟华审判员 牟永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