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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朝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秀,王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135号原告:王学秀,女,1986年10月2日生,彝族,住赫章县财神镇。被告:王朝义,男,1976年6月27日生,彝族,住赫章县。原告王学秀与被告王朝义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学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秀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学秀负担。审判员  杜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仁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