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朝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秀,王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135号原告:王学秀,女,1986年10月2日生,彝族,住赫章县财神镇。被告:王朝义,男,1976年6月27日生,彝族,住赫章县。原告王学秀与被告王朝义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学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秀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学秀负担。审判员 杜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仁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