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家宝与被执行人陈晓冬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宝,陈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宝,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陈晓东,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刘家宝与被执行人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垫法民初字第05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GFXXXX号、渝BVXX**号车辆产权,随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恢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垫法民初字第0512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波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