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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德华与王春阳、林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华,王春阳,林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22民初1669号原告:刘德华,女,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被告王春阳,男,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被告林岩,男,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原告刘德华与被告王春阳、林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华、被告王春阳、林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27日,我与被告王春阳妻子发生纠纷后,二被告上来不分青红皂白就打我,将我打伤住院,我住院6天,因我女儿有病,我在病情没有治愈的情况下,便办理了出院。我认为我是与被告王春阳的妻子有纠纷,二被告在没有问清事情的原由的情况下,便将我打伤,二被告在此起纠纷中具有全部过错,应对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王春阳辩称,我根本没有打原告刘德华,我准备雇车送我媳妇上医院,原告自己往我身上上,林岩拉架,原告刘德华当天喝酒了,拉架她打不到我,她自己就倒地上了,她就报案说我打她了。有监控录像可以证明我没有打他。被告林岩辩称,那天晚上我和几个朋友在我家阳台上唠嗑,这时赵美娜给我打电话说,你过来看看你二姐和人家吵起来了。后来我就过去了,看见我二姐在地上躺的,我就给扶起来了,问她怎么回事,她说让刘霞给打了,我就扶着我二姐林淑芬,这时候我二姐夫王春阳就回来了,看见我二姐脑袋流血了就去找车,走到赵美娜开的中心超市门口就碰见原告刘霞,刘霞上去就挠我二姐夫,我就拉架,王春阳就用胳膊迎了一下子,后来王春阳让王春学捞走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告刘德华诉称被告王春阳、林岩将其打伤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7月27日19时许,原告刘德华与被告王春阳的妻子林淑芬在华来镇川里村中心超市门口,因为工作原因发生口角,原告刘德华便用肩撞了一下被告王春阳的妻子林淑芬,随后双方便撕打在一起,后双方被他人拉开。被告王春阳在路过中心超市门口时遇到原告刘德华,原告刘德华便上前用手打被告王春阳,被告王春阳便后退避让。被告林岩见原告刘德华打被告王春阳,便上前拉原告刘德华的胳膊,但是没有拉住,原告刘德华继续追打被告王春阳,这时被告林岩上前抱住原告刘德华往后拉,原告刘德华便倒在地上。原告刘德华于当日入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下睑挫伤,腹部外伤。住院8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原告刘德华共花销医疗费2387.27元。现原告刘德华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王春阳、林岩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000元。另查明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给予刘德华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华见到被告王春阳便用手打被告王春阳,被告王春阳后退避让,原告刘德华仍追打被告王春阳,被告林岩看到原告刘德华的这种行为,上前进行劝阻,拉架,对原告刘德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对原告刘德华要求被告王春阳、林岩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刘德华要求被告王春阳、林岩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德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德华预交)。由原告刘德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远利审 判 员  柳文强人民陪审员  柳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延罡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