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建军、申莲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建军,申莲芝,滕雪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建军,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良,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莲芝,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雪勤,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上诉人申建军因与被上诉人申莲芝、腾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7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申建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良,被上诉人申莲���、腾雪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建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上诉人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供任何事实证据能够证明。申莲芝答辩称:借我的钱不给,他说没借是假的,让他还我钱。腾雪勤答辩称:我们没有借她的钱。申莲芝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借原告的借款人民币3.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申建军、滕雪勤系夫妻关系,原告申莲芝与被告申建军系兄妹关系。原告的女儿出嫁时,从被告申建军家被接走,被告收取彩礼款转给原告。2012年,被告申建军因做彩钢瓦生意需资金周转,在母亲徐香劝说下,原告将3.2万元彩礼款借给被告申建军,没有让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申莲芝与被告申建军母亲徐香出庭作证,说明原告与被告申建军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申建军、滕雪勤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滕雪勤没有证据证明系申建军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滕雪勤共同偿还借款及违约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申建军、滕雪勤偿还原告申莲芝借款3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申建军、滕雪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申建军、滕雪勤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申莲芝提供U盘一个,陈述称U盘中记录了其与申建军因借款的事发生纠纷,打架的视频等。其余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双方二审争议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申建军称“被上诉人申莲芝没有证据证明申建军向其借款,原审法院判决错误”的问题。本案的借贷关系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借款人申建军与出借人申莲芝系兄妹关系,申建军向申莲芝借款时,申莲芝不可能让申建军出具借条。在一审期间上诉人申建军与被上诉人申莲芝的母亲出庭作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证据客观真实,足以采信。原审法院判决申建军承担还款责任,并无错误。综上所述,申建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申建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