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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贡广兵信用卡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贡广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申7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负责人:郑武,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道慧,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红,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贡广兵,男,1981年3月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江,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贡广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