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30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川与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川,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30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张川,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68894887-8。法定代表人:陈海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30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川工资22089.6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川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申请标的本金22089.6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川本金22089.6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30执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智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