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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少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少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709号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村。法定代表人:张必凡,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正,男,系公司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战,湖南向法律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林少同,男。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少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和被告林少同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恒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