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戴奎、张裴麟、张吉光、陈久英与黄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奎,张裴麟,张吉光,陈久英,黄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戴奎,女,生于1968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执行人张裴麟,男,生于1996年7月1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执行人张吉光,男,生于1933年4月1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执行人陈久英,女,生于1933年1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黄明江,男,生于1963年12月2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奎、张裴麟、张吉光、陈久英与被执行人黄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潼法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明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明江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戴奎、张裴麟、张吉光、陈久英赔偿因张天用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处理善后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7695.84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6元、申请执行费2565元,被执行人黄明江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黄明江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戴奎案件执行情况和查询结果。被执行人黄明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明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恢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明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戴奎、张裴麟、张吉光、陈久英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