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3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东典物流有限公司、黄克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东典物流有限公司,黄克宙,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东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兴投资区。法定代表人吴维伟。被执行人黄克宙,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鼓楼区。被执行人练新,女,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福建东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克宙、练新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东典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272441.08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73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鄢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