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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淑莲与辛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莲,辛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971号原告王淑莲,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辛志强,男,4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莲诉被告辛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莲负担。审判员  张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守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