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屿瑶、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屿瑶,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屿瑶,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24号附5号。负责人:朱华,行长。上诉人郑屿瑶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及原审被告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勉明、刘荣、刘家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693号之一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屿瑶上诉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都市武侯区,本案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贷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贷款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所在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故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郑屿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