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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3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海玉、刘会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玉,刘会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3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海玉,女,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刘会立,男,198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会立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会立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