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德洪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11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洪,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11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保生出庭支持公诉,陈德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陈德洪在其居住的中山市民众镇上网村上深街9号,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骆某在房内吸食毒品。2016年9月11日晚上9时许,公安人员将陈德洪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缴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QQ信息截图、辨认笔录,证人骆某、陈某的证言,陈德洪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洪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陈德洪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德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应梅人民陪审员 徐 瑾人民陪审员 李镒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郭展翅书 记 员 李小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