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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1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文珍与谢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珍,谢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民初102号原告胡文珍,女,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易伟,系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加旭,男,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原告胡文珍诉被告谢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珍的委托代理人易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加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1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两份《借条》均约定被告如未能按期还款,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原件2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共20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案经开庭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原告于2017年1月5日诉至本院。原告所诉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定期无息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法,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依法可予支持。因原告至今未能提供支付律师费的发票,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加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胡文珍借款200000元及偿付该款自2016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胡文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被告谢加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谢加旭负担。公告费原告胡文珍已预付;被告谢加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公告费300元迳付原告胡文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浩强审 判 员  许华潜人民陪审员  许壁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璇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