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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桃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胡勇等行政非诉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桃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勇,杜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25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725MB0X577440,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南路053号。法定代表人商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勇,男,汉族,农民,1978年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凌津滩镇。被执行人杜月洪,女,汉族,农民,1982年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凌津滩镇。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桃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胡勇、杜月洪作出的桃卫计征[2016]530号桃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人民币32560元。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交的桃卫计征[2016]530号桃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胡勇、杜月洪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至今未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处罚机关桃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合法,处理决定已经生效且已过自动履行期限。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桃卫计征[2016]530号桃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桃卫计征[2016]530号桃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 英审 判 员  何妙玲人民陪审员  朱宏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