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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怀东与银川市金凤区银辉月亮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东,银川市金凤区银辉月亮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510号原告:李怀东,男,1994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银川市金凤区银辉月亮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六盘山路绿地香树花城北区**号楼****室。经营者:陆晓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怀东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银辉月亮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怀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怀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