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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984宋荣云申请执行邓义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荣云,邓义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984号申请执行人宋荣云,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经常居住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邓义舰,男,汉族,1992年4月2日生,贵州瓮安人,经常居住地贵州省瓮安县。原告宋荣云与被告邓义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义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宋荣云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因被执行人邓义舰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宋荣云与被执行人邓义舰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邓义舰差欠申请执行人宋荣云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000元;二、被执行人邓义舰自愿于2018年6月1日前将款本金及利息22000元清偿完毕;三、若被执行人邓义舰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宋荣云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邓义舰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荣云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仕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