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永清县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永清县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永清县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卫东,男,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永清县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36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36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贺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