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苏文成、吴龙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文成,吴龙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84号申请人:苏文成,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人:吴龙金,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苏文成因被申请人吴龙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龙金的工资收入8000元。申请人苏文成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文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或者扣留被申请人吴龙金工资收入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审判员  雷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