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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2执5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武波与张万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波,张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5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杨武波,男,羌族,四川省茂县人。被执行人:张万贵,男,藏族,四川省理县人。本院在执行杨武波与张万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万贵有车牌为×东风牌汽车一辆、车牌为××北京牌汽车一辆、车牌为×××江淮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万贵所有的车牌为×东风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张万贵所有的车牌为××北京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张万贵所有的车牌为×××江淮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 萍审判员 刘继燕审判员 任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建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