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登元、陈荣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元,陈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陈登元,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陈荣喜,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登元与被执行人陈荣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作出(2017)皖188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皖188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