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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仲红霞与被告赵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红霞,赵德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857号原告:仲红霞,女,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进,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宜,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德方,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丰县。原告仲红霞与被告赵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仲红霞于2017年6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9元,减半收取263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39元,由原告仲红霞负担。审 判 长  孙 军人民陪审员  葛允茜人民陪审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凤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